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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拍卖行业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行业自律,规范拍卖行为、提升拍卖企业整体素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以下简称《拍卖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拍卖行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本协会全体会员单位和常德市辖区内注册的拍卖企业。

第三条 本标准所称拍卖企业是指依照《拍卖法》规定条件,在工商部门登记并获商务部门颁发《拍卖经营批准证书》而设立的从事拍卖活动的企业法人。

第四条 本标准是协会研究制定的行业标准,也是全市拍卖企业必须达到的“基本标准”。

第五条 本标准由市拍卖行业协会组织实施,并不断加以完善。

第二章 拍卖企业应当具备的法定条件

第六条 拍卖企业应当具有下列有效证照:

一、湖南省商务厅颁发的《拍卖经营批准证书》;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三、质监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

四、当地国、地税部门颁发的《税务登记证》;

五、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与拍卖企业名称一致的《开户许可证》和银行账号。

第七条 拍卖企业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企业章程;

二、符合《拍卖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三、固定的办公场所、拍卖厅和联络方式;

四、注册单位与企业名称一致的从事拍卖业务的国家注册拍卖师;

五、符合国家《拍卖法》和其它有关法律规定的拍卖业务规则;

六、健全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

七、专职(兼职、委托)的财务人员;

八、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的会计账簿和财务报表;

九、拍卖从业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持证上岗

(经营文物拍卖的应有文物拍卖专业知识的人员)

二年以下(含二年)的拍卖企业从业持证率必须3人以上,二年以上的拍卖企业从业持证率达到80%以上和1名以上从事拍卖业务的拍卖师;

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本企业职工签订《聘用合同》,办理社会劳动保险,有条件的办理医疗保险。

十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的会计制度和专门负责(兼职)拍卖业务会计人员;

十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主管部门(相关部门)的其它规定。

第三章 拍卖企业拍卖业务操作标准

第八条 拍卖企业开展拍卖业务要按照《拍卖法》和《拍卖管理办法》等相关的法律规定规范运作。

第九条 努力开拓业务领域,争取最大经济效益。新设立的拍卖企业半年内必须开展拍卖业务,并有经营业绩。

第十条 开展拍卖业务的基本程序

一、签订委托拍卖合同

认真做好拍卖委托阶段的各项工作,准确界定拍卖标的的所有权、处分权及瑕疵,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委托拍卖合同用纸签订《委托拍卖合同》。委托拍卖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委托人、拍卖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的姓名、住所;

(二)拍卖标的的名称、规格、数量、质量、存放地(坐落地点)、折旧程度(使用年限)、占用状况和用途等;

(三)拍卖标的保留价;

(四)拍卖时间、地点以及拍卖方式;

(五)拍卖标的交付时间、转移方式和保管责任;

(六)佣金比例及其它要支付的费用、方式、期限;

(七)标的价款的支付方式、期限;

(八)合同的有效期限、违约责任及争议的解决方式;

(九)解除合同的条件;

(十)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二、发布拍卖公告

拍卖人应当以自己的企业名称于拍卖日七日前在拍卖会举办地的报纸或其他新闻媒体上发布拍卖公告。

拍卖公告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拍卖人名称;

(二)拍卖标的的简要情况;

(三)标的的展示时间、地点;

(四)参与竞买应办理的手续和联系方式;

(五)拍卖会的日期、时间、地点及需公告的其它事项等内容。

三、展示拍卖标的,组织竞买人登记

(一)拍卖人应当在拍卖日前展示拍卖标的,展示时间不得少于两日,并为竞买人查看拍卖标的提供方便;

(二)组织竞买人填写竞买登记表;

(三)向竞买人发放拍卖规则、拍卖须知、拍品概况等有关资料;

(四)与竞买人约定佣金的比例;

(五)提示竞买人阅读有关资料,回答竞买人的询问。

四、工商备案

按照国家工商总局(2001)第101号令规定:做好拍卖前和拍卖后的备案工作。

(一)拍卖企业举办拍卖活动,应当于拍卖日前七天内到拍卖活动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二)备案内容如下:

(1)拍卖会名称、时间、地点;

(2)主持拍卖的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3)拍卖公告发布的日期、媒体和拍卖标的展示日期;

(4)拍卖标的清单及有关审批文件复印件;

(5)其他材料。

(三)拍卖企业应当在拍卖活动结束后7日内,将竞买人名单、身份证复印件送拍卖活动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五、组织拍卖会。

拍卖人要认真做好拍卖实施阶段的工作,精心策划组织拍卖会。

(一)必须按照拍卖公告确定的时间、地点举行拍卖会;

(二)竞买人领取竞买号牌;

(三)拍卖会场应当为工商监管人员和公证人员提供有关资料及工作条件,并公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举报电话。拍卖会的工作人员应当佩带标识,有条件的单位应统一着装;

(四)拍卖会必须由本单位的注册拍卖师主槌,本单位拍卖师因其它原因不能主槌的按《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关于加强拍卖师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办理;

(五)拍卖会由拍卖企业负责人或拍卖师助理宣布会议议程、注意事项等;

(六)拍卖会开始,委托人宣读拍卖委托书;

(七)工商部门监拍人宣读备案确认书;

(八)拍卖会开始时,由拍卖师主持拍卖会并当众展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宣读拍卖规则或者提示竞买人阅读拍卖规则和注意事项,向竞买人如实介绍标的的概况和瑕疵,有影像资料的应放投影,并告知竞买人拍卖标的瑕疵以外的特殊情况,宣布拍卖方式(增价、减价)、加价幅度及调整和每一标的有无保留价。

(九)设有保留价的标的,委托人应当众向拍卖师递交保留价,拍卖师当场开启,再主持拍卖会。

(十)拍卖师主持拍卖会时要着装整齐、举止大方、吐字清楚、报价准确。

(十一)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以拍卖师落槌公开表示的方式确定拍卖成交。

六、制作拍卖笔录。

拍卖人进行拍卖时应当制作拍卖笔录,有条件的还应摄像。拍卖笔录应当由拍卖师和记录人签名(盖章),拍卖成交的还应当由买受人签名。

拍卖笔录内容包括:

(一)拍卖时间、地点;

(二)拍卖标的的名称、序号、规格、数量、质量;

(三)拍卖标的起拍价、加价简要过程和成交价等内容;

(四)买受人的竞买号牌号码。

七、签署成交确认书。

拍卖成交后,拍卖人与买受人必须当场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拍卖师在《拍卖成交确认书》上签字,作为成交的书面记录。拍卖成交确认书统一采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的正式文本。

八、拍卖结算与标的移交。

(一)拍卖成交后按约定做好拍卖结算工作,及时结算拍卖价款和拍卖费用。

(二)拍卖结算后按约定做好标的交割工作,填写标的交割记录单。

(三)为买受人出具成交证明和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拍卖人应当建立拍卖档案,妥善保管业务活动的相关资料,其保管期限自委托拍卖合同终止之日起计算,不得少于5年。

第十二条 拍卖档案应当装载下列内容:

(一)委托拍卖合同原件;

(二)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或受权委托书原件;

(三)委托人对拍卖标的的所有权、处分权证明和相关材料(复印件);

(四)资产评估报告书或拍卖底价确认书(复印件);

(五)拍卖公告原件;

(六)拍卖方案策划书;

(七)拍卖规则和拍卖会须知原件;

(八)竞买人有效身份证明或受权委托书复印件;

(九)竞买人登记表原件;

(十)拍卖标的的瑕疵声明原件和特殊情况告知书;

(十一)竞买人签名的竞买须知和竞买规则;

(十二)拍卖会笔录原件;

(十三)拍卖成交确认书原件;

(十四)拍卖价款结算凭证(复印件)或有关说明原件;

(十五)工商部门拍卖前、后备案表原件;

(十六)拍卖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十七)主持拍卖会的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十八)标的交割记录单原件;

(十九)拍卖完结报告书原件。

第四章 拍卖行业职业道德(标准)

第十三条 拍卖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印发的《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把职业道德教育作为企业建设的重要内容;

第十四条 认真学习《拍卖法》和国家相关法律,倡导爱岗、敬业、诚信、守约。做到知法、懂法,依法经营、规范运作。

第十五条 严格遵守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一)公开:拍卖企业的拍卖活动要公开进行,不搞暗箱操作,接受社会舆论监督、拍卖操作的全部过程要高度透明。

(二)公平:拍卖活动各方当事人在拍卖活动中民事权利义务平等,民事法律关系平等,均依法各自享有和承担参与拍卖活动的权利义务,不得滥用自己的权利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三)公正:拍卖活动的当事人要按照拍卖法的规定约束自己的拍卖行为,不准与其他当事人恶意串通、诋毁中伤,损害他人利益。

(四)诚实信用:依据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拍卖活动各方当事人要以诚实善意、自觉守信的方式行使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在市场竞争中塑造自己的良好形象。

第十六条 拍卖企业要全面提高服务质量,端正服务态度,正确对待群众投诉和来信来访工作,切实解决好拍卖活动中出现的各类问题和化解矛盾。

第十七条 拍卖企业之间提倡交流合作、公平竞争、共图发展,执行《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关于加强行业自律的若干规定》(暂行),抵制不正当竞争的手段和行为。

第十八条 做好企业的资料积累、标的分类和经营业绩的统计工作,按要求在商务部和中拍网上上报企业和经营信息。

第十九条 拍卖企业要维护政府相关部门和本协会的声誉,执行协会的各项规定,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支持协会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标准条款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违背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一条 协会建立行业监督机制,设立举报电话,保证本标准正常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标准由市拍卖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2015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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