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鹏程新闻

司法委托拍卖主体之我见

 

 全国承担司法委托拍卖工作的拍卖企业,正在紧锣密鼓地贯彻最高院从2016年1月1日开始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意见》的工作要求。8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又发布了在5月30日最高审判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通过认真、细致、深入的学习,我发现这同一单位在短短5个月内出台的两个文件,竟然对网络司法拍卖的主体等问题有着完全相左的变化,实在令人难以置信。联系习近平总书记治国理政的重要方略、我国司法委托拍卖的历史沿袭和上海司法委托拍卖的实践,有点感概,不吐不快。《规定》中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网络司法拍卖,是指人民法院依法通过互联网拍卖平台,以网络电子竞价方式公开处置财产的行为。”直接明确了人民法院是司法委托拍卖的主体,而且有关最高人民法院官员和新闻发言人在新闻发布会上也明确各级人民法院是网络拍卖的主体。如此一来,本应以审判、执行、监督为己任的人民法院,不当社会经济活动的仲裁者,改做社会经济活动的一方当事人,着实令人不解。下面,我将从四个方面具体说明,人民法院不应担纲司法委托拍卖主体的职责。

    1、司法委托拍卖主体应是具有中介性质的专业拍卖机构

    伴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逐步建立,各类中介组织因其立场公正、专业性强在各类领域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现在,在房地产交易中,离开了各类房产中介机构,已经无法实现正常交易。在房地产交易这个成交金额巨大、参与主体众多、日常交易频繁的市场中,工商部门并没有充当市场主体,只是对交易流程和市场主体进行监管,以此来保证整个市场运营的安全高效。同样,司法委托拍卖也是一种市场经济活动,自然应当遵循市场经济的本质规律,即,选择具有中介性质的拍卖机构作为拍卖主体。拍卖机构属于中介机构,其对拍卖标的既没有所有权,也没有处分权,而是通过其专业运作,竭诚服务于委托方和竞买方。而人民法院,其对拍卖标的拥有执行权、处分权,再加上拍卖权,不符合拍卖主体的本质特征,显然是不合适的。   

    从实践上看,自1992年8月20日《国办发(1992)48号》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物处理实行公开拍卖的通知》以来,各级地方政府、各级法院、海关、工商的涉讼资产、罚没物资、公物乃至国有企业的财产权利委托拍卖机构进行拍卖,既推动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逐步建立,也证明了由拍卖机构这一中介组织通过拍卖处置一些价值不易确定的拍品是最具操作性、最为有效的处置方式。

    实际上,人民法院通过委托专业的拍卖中介机构进行拍卖,完全符合社会经济活动的基本规律,充分行使处分权,完善司法监督权,又契合了十八届三中全会“发挥市场经济的决定性作用”精神,这何乐而不为呢?

    2司法委托拍卖应当按照社会分工原则由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

    众所周知,司法委托拍卖和司法委托鉴定、评估、审计一样,都是属于司法辅助工作,是司法审判、司法执行等司法诉讼执行流程的重要一环。 既然司法委托鉴定、评估、审计等工作,都是由人民法院按照社会分工原则,委托专业机构,让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那么,司法委托拍卖为什么就不再让专业的拍卖机构做专业的事呢?

    须知,司法委托拍卖是个系统工程。每一件司法委托拍卖标的从委托拍卖到完成执行,几乎都经历了勘察标的、查补证照、搬运入库、刊登公告、拟定规定、张贴告示、现场拍照、摄像配音、编制目录、宣传招商、接受咨询、组织预展、报备工商、实施拍卖、收取价款、交割过户、总结报告、资料存档等一系列环环紧扣的工作节点。20多年来,各地拍卖企业以自己的专业能力,通过做好上述每一项工作,服务于司法委托执行工作、服务于竞买人,最大程度地让法官专心于办理案件,不受辅助性、事务性工作干扰,不仅推动了我国法治化进程,也充分体现了社会专业分工这一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规律。各地拍卖企业与各级人民法院的良好合作已经有了20多年的历史了,为什么现在倒要推倒重来了呢?习近平总书记在谈及深化改革工作时强调:“一切向前走,都不能忘记走过的路;走得再远、走到再光辉的未来,也不能忘记走过的过去,不能忘记为什么出发。”

     3、司法委托拍卖中网络平台只是一个工具网络竞价只是一种方式不能也不应取代传统拍卖

    所谓“互联网+”,只是为传统行业插上现代化、信息化的翅膀,使得交易更透明、受众更多,但绝非用互联网取代一切。在司法委托拍卖中,与日常网络商品交易平台上的标准化产品相比,司法委托拍卖标的都是价值不易确定的特殊标的,所涉的种类、权属、现状、税费、数量、交割、售后乃至瑕疵风险,以及交易流程中的各项工作都是具有相当专业性、特殊性、复杂性的。这些价值不易确定的特殊标的,既非熟稔法律事务的法官们可以一手掌握的,更非简单的网上竞价可以一言概之、一拍了之的。

    另一方面,网上拍卖,实际上是网络竞价。网络竞价的鼠标轻点,其背后是专业拍卖机构承担的拍卖前、拍卖中、拍卖后的这一系列复杂繁琐的工作,这些工作,直接关系到标的成交价和成交率、直接关系到司法执行案件各方当事人的正当权益、关系到法院执法效果以及法律尊严。一句话,网络竞价不能等同于拍卖,也不可能取代拍卖,否则有几百年历史的索斯比、佳士得岂不早就关门大吉?

    4、司法委托拍卖由法院亲自担纲弊端诸多

    经过多年的司法委托拍卖实践和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若干规定》。这个规定对委托、拍卖实行分离,构筑了防火墙,实现了专业拍卖机构依法依规、专业运作,各级人民法院依法监督、专心办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司法委托拍卖工作基本局面。这不正是各级人民法院尊重客观规律、明确自身定位的结果的吗?

    如今的新规,却明确指出由各级人民法院担任司法委托拍卖的主题,直接担当“店小二”。这样一来,人民法院就拥有了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身份地位,从实质上推到了“防火墙”,直接面对纷繁复杂的拍卖标的和不计其数的竞买人。即使各级人民法院和广大司法工作者具有运作拍卖的专业能力和时间精力,他们又将如何限制这“绝对权力”呢?王岐山同志曾多次指出“绝对的权力产生绝对的腐败,信任不能代替监督。”

    客观而言,法院在网络平台自行组织拍卖,是有风险的。其一,商务、工商、公安等监管部门无法监督法院的运作。其二,发生纠纷,提供交易平台的网站是不负责任的。其三,发生纠纷告组织拍卖的当事法院,肯定不予立案,造成司法救济无门。反之,由法院委托专业拍卖机构组织拍卖,法院、商务、工商、公安等部门可以实施全面监督,假若拍卖企业违规违法,拍卖当事人还能诉诸司法。必须提醒的是,人民法院在司法资源依然紧缺的情况下,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精力充当拍卖主体,陷在各类辅助性、事务性的工作中,就真的有助于化解执行难吗?

    作为一名中国拍卖业的老兵,我认为,为了司法委托拍卖工作的不断进步,也为了我们拍卖行业更好的发展,我们务必对司法委托拍卖工作的本质特点、基本原则、历史经验认真总结梳理,借助互联网的优势,按照进步、可行、务实的改革精神,把司法委托拍卖工作做得更好。只有这样,当我们的传统拍卖、专业服务插上“网络竞价”的翅膀后,才能飞得更稳、更高,而不是失去了重心、迷失了方向。

                               

 

                                                                           2016-08-17 《中国拍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