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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鹏程拍卖有限公司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合同管理,规范经营行为,防范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签订经济合同,必须遵守我国现行法律法规,遵循“平等互利、协商一致、三公一诚”的原则。

第三条、凡以公司名义对外开展经营活动签订的合同、协议,均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本公合同管理机构为公司办公室,具体工作由公司总经理负责。

第二章、合同的签订

第五条、签订合同实行洽谈权、审查权、批准权相对独立、互相制约的原则。

第六条、公司实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制度,签订合同应先取得授权委托书,需授权人员填写授权委托书,经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授权生效。根据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全面负责合同管理,指导、监督有关部门的合同订立、履行等工作。

第七条、经办人在合同签订前,应验证对方当事人有效证件,验明主体资格,了解其资质状况,审查对方经办人代理权限,审查对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必须了解、掌握委托人提供的标的是否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许可在市场中流通的物品或财产权利。

委托人提供标的资料要经业务部、办公室、财务部进行认真评审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第八条、审查委托人对委托拍卖标的的处置权。

(1)委托拍卖的标的是否是委托人所有;

(2)委托拍卖的标的是否是为委托人依法可以处置的财产权益。

第九条、向委托人了解委托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

(1)认真审视委托拍卖标的现状;

(2)对委托拍卖的标的进行充分的调查和了解。

第十条、经查实符合委托拍卖条件的,则与委托人就《委托拍卖合同》的有关条款进行协商。

(1)确定委托拍卖标的的保留价;

(2)确定拍卖形式(现场、投标的或网上拍卖等形式)和拍卖方式(增价式拍卖、减价式拍卖),以及再拍卖的条款;

(3)拍卖的时间,地点、拍卖价款的结算期限、委托拍卖标的的保管责任和交付方式及期限;

(4)拍卖佣金及其他有关费用收取的比例;

(5)对委托拍卖标的需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的,确定过户税费的分摊情况;

(6)拍卖程序的中止和终止的条件;

(7)拍卖当事人双方的违约责任;

(8)委托拍卖合同的有效期限;

(9)其他需要设定的条款。

第十一条、双方确认条件成熟,由双方签订《委托拍卖合同书》并收取与拍卖标的相关的材料及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第十二条、公司对外的拍卖合同,应使用统一的《委托拍卖合同》文本签约,严禁口头协议和非正规书面形式签约。合同文本拟定完毕,经办人应将准备签约的合同文本及相关材料送交公司办公室。公司办公室应在时限内会同有关部门对合同内容进行审查,并书面提出审查意见。

对审查人有疑义的部分,经办人应予以解释说明;

对审查人提出的修改意见,经办人应予重视,并与对方当事人协商完善;

应审查人的要求,经办人有责任补充相关材料;

根据审查人的审查意见,决定合同是否批准。并按规定的流程:经过经办人(或委托人)送公司总经理审阅,报批准人(法定代表人)签批后加盖公司行政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方能生效。

第十三条、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合同的订立行使最终决定权。

第十四条、单份合同文本达二页以上的须加盖骑缝章。

第十五条、合同盖章生效后,应交由合同管理员按公司确定的规范对合同进行编号并登记。

第十六条、《拍卖成交确认书》的签订:

(1)拍卖会的时间;

(2)拍卖成交标的的编号、名称、数量、成交价、佣金比例及金额、全部应付价款数额;

(3)不能一次性结清全部拍卖款,剩余拍卖款结清期限;

(4)拍卖标的交付条款;

(5)违约责任条款;

(6)其它约定条款;

(7)拍卖人和买受人确认后,共同签章。

第三章、合同的履行

第十七条、合同依法订立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应当认真、全面地履行。

第十八条、业务部门和财务部门应根据合同编号建立合同台帐,一个合同设一台帐,分别按业务进展情况和收付款情况一事一记,并由内勤专人负责书面签证、来往信函等资料的保管。

第十九条、在履行过程中对方当事人如有违约行为,履行部门应当立即查明情况,认真、稳妥地收集证据,及时、合理、准确地向对方提出索赔报告;如是我方接到对方当事人的索赔报告后,履行部门应当立即通知公司办公室,共同商定应对措施。履行过程中一旦发生不可抗拒因素和第三方(人)干扰的意外事件,履行部门应立即通知对方当事人,查明原因及时化解,并收集好相关证据。

第二十条、合同履行过程中有关人员应妥善管理合同资料,对合同的重要原始资料应建立出借、领用制度,以保证合同的完整性。

第四章、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二十一条、变更或解除合同,必须依照合同的订立流程经业务部门、财务部门、档案管理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公司总经理审核通过。

第二十二条、合同改造过程中,确需签订补充协议或者变更、解除合同的,履行部门应当按照本管理制度第二章关于合同签订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合同变更后,合同编号不予改变。 

第二十四条、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文本作为原合同的组成部分或更新部分与原合同有同样法律效力,纳入本制度的管理范围。

第五章、合同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合同签订后,经办人应将合同文本和相关资料交公司办公室登记,编号归档合同作为公司对外经营活动的重要法律依据和凭证,有关人员应保守合同秘密。

第二十六条、业务部门、财务部门应当根据所立合同台帐,按公司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汇总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对合同履行情况,向总经理汇报。
    第二十七条、
合同履行完毕后,履行部门应将与合同有关的补充协议、会议纪要、传真、电话记录、签证、索赔报告、合同台账等全部资料及时移交公司办公室内勤存档

第二十八条对不再履行的合同有关资料(包括与有关的文书、图片、影像、传真件等)按合同编号整理,由各部门负责人确认后交由公司内勤归档。任何人无权随意处置、销毁。

第二十九条、办公室的档案资料,必须注重储存环境,必须做好防火、受潮、虫蛀的安全措施。

第三十条、合同的查阅或调出需经主管负责人批准,调出资料要作签名记录并注明归档时间。

第三十一条、公司定期对合同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并逐步将合同签约率、合同文本质量、合同履行情况、合同台帐记录等纳入公司对员工和部门的工作成绩考核范围。

第三十二条、合同保存期为长期。

第六章、责任与奖惩

第三十三条、未按本制度管理合同,损害公司利益的,除给予有关人员纪律处分外,还可视情况要求其承担所造成的损失。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而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下列行为之一:

(1)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收受贿赂,与他人恶意串通,出卖公司利益;

(2)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严重玩忽职守,导致公司遭受巨大经济损失;

(3)其他故意违反本管理制度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公司员工均有权检举、揭发违反本管理制度、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对于检举、揭发属实的,和认真执行本管理制度并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的有关人员,公司将公开表彰并给予物质奖励。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自2013年8月30日股东会通过既生效。

第三十六条、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常德市鹏程拍卖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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