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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拍卖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为“湖南省拍卖行业协会”(简称:湘拍协,英文名称:HuNan Auctioneers Assoclation,英文缩写:HNAA)。

第二条  本协会是湖南省跨部门、跨所有制的,由拍卖行业的企业,相关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政府部门和会员单位提供双向服务,致力发展拍卖行业。

第四条  本协议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社会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本协会业务主管单位是湖南省商务厅,社会登记管理机关为省民政厅。

第五条  本协会住所设在湖南省长沙市五一大道351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是在政府部门和会员单位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反映会员单位的愿望和要求,传达政府的指示和意图,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对全省拍卖行业的管理任务。

(一)协助政府部门做好下列工作:

1、督促、指导全行业和会员单位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2、根据国家和我省发展经济的总体规划,研究拍卖行业的发展方向,提出有关行业发展规划的建议。

3、开展行业管理工作,制定行业自律规章,促进规范化管理和规范化经营。

4、加强同兄弟省、市的联系与合作,并接受委托组织对外考察和接待来访。

5、做好拍卖从业人员业务培训工作,制订行业培训计划,编写专业教材,举办讲座、研讨会、培训班,提高全行业素质。

(二)承担为行业和会员单位服务的下列工作:

1、调查、搜集、整理全行业基础资料,研究本行业发展历史、现状及发展趋势,为协会开展工作和政府制订政策提供依据。

2、向政府部门反映会员单位的愿望和要求,协调解决行业经营中出现的问题,保护会员单位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3、组织会员单位开展各类信息交流、业务交流和工作交流。搞好拍卖咨询服务,促进企业共同发展。

    4、编印行业刊物,做好拍卖信息传播工作。

    5、承办会员单位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第七条  协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凡依法成立的从事拍卖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承认和遵守协会章程,提出书面申请,经过批准可接纳为团体会员;凡与本行业有关的专家、学者和熟悉拍卖工作并有比较丰富经验的人员,经过批准,可接纳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二)关心支持协会工作,维护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协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积极向协会反映情况,及时提供协会要求的各种资料、论文、调查报告和有关信息。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二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协会章程,影响协会工作和声誉的行为,经劝告无效者,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可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2/3以上的正式会员(授权派代表参加也可)出席方能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由全体出席会员表决,并获得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推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领导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从正式会员中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必要时,经常务理事会决定,可临时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是协会常设领导机构,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成员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常务理事会不定期召开会议,由会长召集。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长、副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产生。监事列席理事会议,副监事长列席常务理事会议,监事长列席会长会议。监事会监督行业协会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管理以及协会领导成员履行职责的情况,并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的会长、监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会长、监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监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监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但不超过二届。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常设办事机构为秘书处,由若干专职和兼职工作人员组成。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协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开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长会议。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研究决定有关协会紧迫重大的问题。

第三十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行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仅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1年4月8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此章程1998年8月16日省拍协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经三次重大修改,最近于2011年4月8日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实施。)